(2015)济阳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史德胜与刘德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胜,刘德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354号原告:史德胜,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德美(刘长海之妻),女,45岁,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德胜与被告刘德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德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德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德胜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德胜撤回对被告刘德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德胜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