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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小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许海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军,许海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小字第00042号原告李志军,男,1962��7月14日出生。被告许海宾,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许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晓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审判员 申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