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闫某诉被告王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王某。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5924.3元。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一次支付赔偿款55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现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审判员 段边区代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