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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闫某诉被告王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王某。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5924.3元。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一次支付赔偿款55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现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审判员  段边区代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