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自理、周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自理,周玉红,杨元超,陈开艳,杨元忠,周汝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678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被告刘自理,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周玉红,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杨元超,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陈开艳,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杨元忠,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周汝芝,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自理、周玉红、杨元超、宋云玲、杨元忠、周汝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滨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