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密鲁源纺织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王子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鲁源纺织有限公司,青岛新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王子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高密鲁源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新富达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子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商终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青岛新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王子聚在青岛凤凰东翔印染有限公司的货款xxx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