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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倪某某、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倪某某,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宋某某,男,住永寿县仪井镇。委托代理人李建冰,陕西开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某,男,住乾县关头乡。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金泰国际商务大厦11层。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倪某某、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庭审后原告要求待二次手术后再主张权利,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郭 堃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引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