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顺科力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旺同创木业有限公司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顺科力建材有限公司,河北鑫旺同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091号原告青岛顺科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号23-3-601.法定代表人贺立春。职务总经理。被告河北鑫旺同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北二环南侧(振兴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永旺。职务总经理。原告青岛顺科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告河北鑫旺同创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619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贺立春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青岛顺科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鑫旺同创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619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贺立春所有车牌为鲁B×××××汽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由子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