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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吕春超与被告杨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超,杨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吕春超,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被告杨尚龙,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超与被告杨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吕春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