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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呈仕与蔡国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呈仕,蔡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716-1号申请执行人徐呈仕。被执行人蔡国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呈仕与被执行人蔡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5)温永瓯商字第25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国海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码道村码道中路3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2××42】,本案轮候查封。若上述房产依法处置,本案的债权可参与上述财产处置后的分配。除此之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止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万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960元与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7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恩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