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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瞿洪强与蒋西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洪强,蒋西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瞿洪强,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秦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蒋西霞,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洪强诉被告蒋西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洪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西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瞿洪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洪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瞿洪强承担。审 判 长  粟 欢审 判 员  李美林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