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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单某甲与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甲,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899号原告单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单文华,衡东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某乙,农民。原告单某甲诉被告阳秋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足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足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衡波校对责任人:陈足平打印责任人:肖衡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