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单某甲与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甲,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899号原告单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单文华,衡东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某乙,农民。原告单某甲诉被告阳秋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足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足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衡波校对责任人:陈足平打印责任人:肖衡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