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1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转英与林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204-1号申请执行人刘转英。被执行人林江。申请执行人刘转英与被执行人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林江应向申请执行人刘转英偿还借款192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承担诉讼费用1049.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刘转英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江银行帐户帐上存款不足,其名下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林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