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祝晓强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梅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祝晓强。被执行人王斌。申请执行人祝晓强与被执行人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梅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祝晓强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祝晓强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17)。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406元由王斌负担(该款祝晓强已预交,由王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祝晓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4140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41406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梅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叶 惠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