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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力与被上诉人许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力,许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力,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玉泗,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飞,女,汉族,1977年12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裔华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力因与被上诉人许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刘力。审 判 长  殷源源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映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