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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荣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