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荣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