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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某某、第三人河南威麦仕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佟某某,河南威麦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953号原告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德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昌,系公司员工。被告佟某某,男,满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第三人河南威麦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王卓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某某、第三人河南威麦仕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