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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彦久与钟芬、李彦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久,钟芬,李彦英,李丽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李彦久,个体。被告钟芬,农民。被告李彦英。被告李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久、钟芬与被告李彦英、李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久、钟芬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久、钟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彦久、钟芬负担。审判员  云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