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强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张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597号原告:王强。被告:张晓东。原告王强诉被告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0日,被告在鑫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月息2.8%;2014年11月12日,被告在鑫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3月12日,月息2.8%。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2止以5万元为本金,均按照月息2.8%计付)。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月息2.8%;2014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3月12日,月息2.8%。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5万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两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理应按约如期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原被告约定利率过高,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强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2止以5万元为本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如义务人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2元,由被告张晓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 爽人民陪审员 方希宁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