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喜瑞诉被告本溪华夏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圣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庆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瑞,本溪华夏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圣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庆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511号原告:孙喜瑞,男,1972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文利,男,系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诉讼,和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本溪华夏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圣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武庆军,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瑞诉被告本溪华夏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圣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庆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孙喜瑞。审判员 : 巩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