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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再终字第0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承德市荣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再终字第02439号被上诉人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承德市荣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三中民再终字第02439号民事判决。现发现该判决书中的第8页第二自然段的“承德市荣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违约金(自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加工费付清之日止,以二十六万七千九百一十五元八角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文字有笔误,特此作出如下补正:裁定将(2015)三中民再终字第02439号民事判决书上述部分中的“自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补正为“自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起”。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范爱礼代理审判员  申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友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