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商辖终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浦学华与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浦学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辖终字第00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长旺新材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天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学华。上诉人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2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24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