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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商辖终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浦学华与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浦学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辖终字第00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长旺新材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天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学华。上诉人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2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24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