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靳万军与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万军,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00359号申请人靳万军,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明,男,1958年2月19日生,汉族。关于靳万军申请执行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王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靳万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明自动履行5000元,对下欠5000元及利息因王明家庭贫困暂无偿还能力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兰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