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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德库诉被执行人刘军、周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德库,刘军、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初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许德库。被执行人:刘军、周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不在本辖区居住,多次查找无果,且申请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西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宇审判员  张继春审判员  王尔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尚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