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余雪建、陈娟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余雪建,陈娟云,何顺英,宋建红,宋林荣,建德市英英塑料制品厂,建德市云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诉讼代表人徐军芳,行长。被执行人余雪建。被执行人陈娟云。被执行人何顺英。被执行人宋建红。被执行人宋林荣,住建德市乾潭镇子胥路南侧门(田园东方豪园)**幢***室。被执行人建德市英英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建德市。负责人何顺英,厂长。被执行人建德市云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陈娟云,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余雪建、陈娟云、何顺英、宋建红、宋林荣、建德市英英塑料制品厂、建德市云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2785.07元,诉讼费用人民币284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建德市云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莲花镇郭村村的房地产,拍卖所得款人民币370000元,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10440元。被执行人何顺英、宋建红所有的位于建德市莲花镇盛华路90号房屋,因已设定抵押,若拍卖处置,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余雪建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下涯镇工业功能区的厂房及土地,所得拍卖款已不足清偿优先债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20-2、20-3、20-7、20-8、20-9、20-28号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7号的房地产、杭州市太和广场5幢2单元2501室房地产,所得拍卖款尚不足支付抵押优先债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9号、1321号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色蓝庭地下二层12-16号的车位使用权,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路2号、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马中心2幢3-1301室、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3、20-29、20-30号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已设定抵押,若拍卖,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经查询七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七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及在征信系统记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7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