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21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4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柳树乡。委托代理人张某,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4日,住永登县柳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工资,2015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金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