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21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4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柳树乡。委托代理人张某,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4日,住永登县柳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工资,2015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金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