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653号原告马某某,女,193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甲,女,61岁。被告陈某乙,男,58岁。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