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余天强诉被告刘志洋、薛要军、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天强,刘志洋,薛要军,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98号原告余天强,男,1950年1月11日生,汉族。被告刘志洋,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薛要军,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2号301号。法定代表人薛要军,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天强诉被告刘志洋、薛要军、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天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志洋、薛要军、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天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天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余天强承担。审判员 粟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