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笫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贾艳春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艳春,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笫362-1号申请执行人贾艳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桂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贾艳春依据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3)翁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松法执字第3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的楼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希成、王燕达、韩占利、刘德生分别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四人交付全款购买了上述四套楼房并已实际占有,要求解除对上述四套楼房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分别作出(2015)松法执异字第91号、92号、93号、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上述四套楼房的执行。现上述四份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岱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