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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3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姚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3684号原告姚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吕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姚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吕大某,现年3周岁。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2年年底离家出走,不尽家庭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吕大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被告吕某未答辩,也未出庭应诉。原告姚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吕大某系双方婚生子女。被告吕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综合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吕大某,现年3周岁。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2年年底离家出走,未尽家庭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被告离家出走,不尽家庭义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吕大某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成长,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吕大某,抚养费自负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双方各负担75元,被告负担的75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柱代理审判员  乌佳颖人民陪审员  赵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