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学红与张昌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940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