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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牟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冉国锋等征收计生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冉国锋,朱现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牟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冉国锋,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朱现枝,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中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冉国锋、朱现枝征收计生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计生征字(2000)030号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彦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永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