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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讷河市农村作用合作联社与殷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殷玉林,杨凤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殷玉林,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杨凤田,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殷玉林、杨凤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