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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陈殿双诉李月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殿双,李月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陈殿双被告:李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殿双诉被告李月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殿双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殿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焦学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