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陈殿双诉李月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殿双,李月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陈殿双被告:李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殿双诉被告李月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殿双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殿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焦学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