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北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314号原告:赵某,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周润之,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王维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湘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