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北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马文炳与李佳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炳,李佳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陈中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201号原告马文炳,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立新,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佳,男,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春菊,任经理。被告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喜,任经理。被告陈中田,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文胜,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宝红,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炳与被告李佳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陈中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陈中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炳撤回对被告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陈中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