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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欣泉与李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泉,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李欣泉被执行人李静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李欣泉申请李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998号,被执行人李静应支付申请人李欣泉案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洮执字第43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亚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