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欣泉与李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泉,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李欣泉被执行人李静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李欣泉申请李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998号,被执行人李静应支付申请人李欣泉案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洮执字第43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亚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