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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庆生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生,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王庆生,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住所地邢台市团结西大街141号,组织机构代码:40188156-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生诉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生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庆生承担。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