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3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国际诉被告辽宁省建平县运输管理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际,辽宁省建平县运输管理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3903号原告高国际,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被告辽宁省建平县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师立军,职务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际诉被告辽宁省建平县运输管理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国际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