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赟与周万、陈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320-2号申请执行人张赟,曾用名张林,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11,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周万,曾用名周曼,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14,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陈果,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29,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万(公民身份号码××、陈果(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64号1栋801房(权证号码27××78)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