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岳阳科达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科达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中南市场A区1栋3楼。法定代表人李雄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龙,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科达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八字门村。法定代表人任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望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岳阳科达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吕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铁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蕾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晨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龙、李强,科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望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吕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收取的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理费10370元、岳阳科达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受理费13748元,分别退还给上诉人。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