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峡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与鞠维彦、鞠维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鞠维彦,鞠维庆,张百顺,鞠维孟,鞠培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峡商初字第297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国防路二十四公里处路南。代表人高建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门学良,该支行职工。被告鞠维彦,居民。被告鞠维庆,居民。被告张百顺,居民。被告鞠维孟,居民。被告鞠培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与被告鞠维彦、鞠维庆、张百顺、鞠维孟、鞠培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原因: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姜玉洁人民陪审员 王华邦人民陪审员 赵学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颖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