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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荆州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荆州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松,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男,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州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7元,本院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荆州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娅审判员  张华审判员  周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