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1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司凯丽与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凯丽,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司凯丽,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0850号原告司凯丽,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被告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雍和大厦)B座806。法定代表人侯兴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凯丽与被告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凯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13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司凯丽提供现金13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司凯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万三千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