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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申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崔建坤与济南一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建坤,济南一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9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建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一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床一厂西厂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桂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崔建坤因与被申请人济南一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建坤申请再审称:崔建坤签字的《内退人员个人明细(内债)》和《离厂人员安置费明细》有遗漏内容,不符合规定。且机床公司让崔建坤签字系乘人之危,违背崔建坤的真实意思,应予撤销。两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原审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崔建坤原系被申请人职工。被申请人系国有企业。2013年,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被申请人进行改制重组。在改制重组过程中,2013年6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现崔建坤对其于2013年7月签字确认的《内退人员个人明细(内债)》和《离厂人员安置费明细》提出异议,就支付款项等问题提起本案诉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纠纷系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无不当。现崔建坤提交山东省肿瘤医院住院病历一宗作为新证据,主张足以推翻原裁定。经查,该宗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能推翻原裁定认定的事实,其新证据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崔建坤主张上述两表存在可撤销和无效情形的问题。崔建坤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受胁迫情形下签字,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机床公司存在违法目的,该再审主张不成立。关于适用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崔建坤未提交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系企业自主改制。因此,一、二审法院未受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崔建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建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