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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竹秋与李桦、李菲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李竹秋。委托代理人尹瑞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海。被告李桦。被告李菲菲。原告李竹秋诉被告李桦、被告李菲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立案时提交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中,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租赁合同原件中,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为“提交青岛仲裁委约会”,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原件中双方对管辖的约定为仲裁,原告应以此约定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现原告依据与原件不一致的合同复印件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竹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竹秋;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竹秋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桢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