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经法院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仍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