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高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A座。被申请执行人高文新,男。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20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西执字第743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冯玉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秋春助理审判员 林力军助理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苗苗-2--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