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5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阎良区碧水蓝庭小区,请求将此案移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阎良区碧水蓝庭小区,应由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人民陪审员 姚争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