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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蓝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771号原告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樊恒德,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茂荣,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蓝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蓝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给被告一次改正缺点的机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  罗培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玉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