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行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行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丽滨,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蒋立辉,总经理。原告漳州市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7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址在芗城区金峰开发区的厂房,该财产目前已报送评估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行字第7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原 愿 关注微信公众号“”